关于为我校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说明
一、新乡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3〕10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31号)文件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制度实施后不间断缴费的参保职工,退休(职)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应累计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且不间断缴费的参保职工,退休(职)时缴费年限应当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按退休(职)时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足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且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造成学校参保职工退休时而达不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主要原因
1.个人原因:入校之前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或因工作单位调动,原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够。
2.学校原因: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学校未能及时调整职工公费医疗制度,没有按照医保政策及时为职工参保,致使部分职工不能正常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无法正常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学校发展需要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历高、年龄大,入校工作年限短。
三、我校参保职工退休时而达不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退休职工中符合“参保职工退休时而达不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有6人。按照政策规定,学校均已解决。
2022年12月至2024年12月,人事处依据个人档案推算:我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为179人。后勤管理处依据人事处提供的数据,结合市医保相关政策大致遴选出35人(校领导享受优诊医疗待遇,不包含在内)未达到医保缴费年限。依据年度递增的职工医保工资基数,大约需要补缴医保费62万余元。 具体需要补缴人数和金额,只能以市医保局审核为准。
2024年以后退休的个别职工也会出现未达到医保缴费年限的情况。
四、学校相关政策建议
2000年1月1日国家开始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应为职工按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为维护我校职工的切身利益,减轻学校医保费的支出重负,退休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学校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 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办理医保退休的职工。未入职我校工作之前所产生的医保费补缴金额,全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再承担。
2.因学校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办理医保退休的职工。凡是在我校连续工作期间的教职工,因学校原因未能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医保费,在达到退休年龄所产生的补缴金额,单位应缴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3.因学校发展需要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无法正常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可单独执行。
后勤管理处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