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保工作 > 职工医保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9-15    作者:新乡医保     来源: 新乡医保     点击: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为切实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全力维护新乡统筹区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违规行为界定

使用已死亡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进行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等行为,均属于违规使用医保凭证的范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保政策规定,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涉嫌欺诈骗保。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主体责任与义务

(一)参保人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

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及基本医保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及时完成医保账户申领工作。

(二)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必须严格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和医疗保障凭证,确保人证相符。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的,用于保障参保人员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每一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容任何形式的侵害。保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参保人家属需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防止被他人冒用。违规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将破坏医保制度的公平性,损害其他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与举报

参保人员应积极参与到医保基金监管中来,如发现身边存在使用已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373-3699922向医保部门举报,医保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共进,自觉遵守医保政策规定,坚决抵制违规使用医保凭证行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医保环境!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2025912


友情链接 / Lkink

地址:中国•新乡 金穗大道191号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by 新乡学院校医院